2016年4月1日将开始施行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办法》明确将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按照《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据了解,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工商部门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通过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也不能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